身为国家公诉人,年轻的张欣欣选择全身心地付出——
张欣欣,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1982年出生,2006年进入检察系统,做公诉工作将近4年。虽然她是个年轻的公诉人,但每年大量的办案数、100%的有罪判决率足以体现出张欣欣作为一名成熟国家公诉人的能力和素养。
她说,上学的时候认为掌握好法律知识就能办好案子了,工作后才发现这还很不够: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国家公诉人,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几年来,由于工作在基层检察院,接触的案件比较琐碎,张欣欣特别注意根据涉案人员的不同身份特点,适时转换自己的身份。她说,对症下药、适时转变身份在办案中非常重要。如办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就要像居委会大娘一样,和当事人大爷、大妈聊天;面对屡教不改的“小混混”,你就得狠点,镇住他们;碰上初次犯罪的,就不能太疾言厉色,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如果发觉他们想不开,还要耐心开导。有的嫌疑人心有疑虑,不敢、不愿如实供述,就要解开他们的心结、打消他们的顾虑。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准确地掌握案情,准确地适用法律,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刚开始从事公诉工作时,张欣欣感觉自己的专业知识、社会知识都需要丰富和提高,她曾接到一起涉枪案件,开始连案卷都看不明白,因为涉案的当事人在案件里面管枪叫“狗”,买枪叫“买狗”,弹药叫“狗粮”。她下决心从头学,既要学习社会杂学、当事人的黑话行话,更要掌握包括涉及金融、土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她工作非常细致,深知公诉工作不能出任何纰漏。比如案件的审理期限,就是一点也不能含糊,超期一天,就会犯下无法挽回的错误。
一起特殊的强奸案
这是一起非常特殊的强奸案。事情发生在2011年春天,武清区某村农妇汪某有点呆傻,丈夫去世,儿子分家单过。一日她家里开着门,同村的老汉秦某进去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当时院子门没关,邻居看见了,大家进去将秦某当场抓获并报警。秦某声称发生关系是两个人自愿的。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汪某属于“性自我能力明显削弱”,这种情况下,不论被害人是否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都应视为强奸,都要负法律责任。
张欣欣接办此案后,首先对强奸事实进行复核。她来到被害人汪某的家中,见到了汪某。汪某当时已经50岁了,可是说话却像五六岁小孩一样,见到陌生人非常害怕。面对这种特殊的被害人,在对她进行案件调查时,就不能像对待普通人那样,因为很多话汪某根本就听不懂。于是,张欣欣就像和小孩儿说话一样,一句一句很直白地问她案件发生的经过,一点点固定了这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之后,张欣欣又问她,秦某以前有没有到她家来过?汪某说:“他总来。”张欣欣一听,觉得问题更严重了,看来秦某强奸行为不止一次,于是开始做进一步的核实。最终调查发现,秦某的老伴在外地打工,自从汪某没了老伴,多年来秦某多次与她发生性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对同一妇女强奸3次以上,属于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严惩。调查中,汪某不能说清楚所有的事实经过,但也说出来了五六次,包括在玉米地里和嫌疑人家里。秦某有时是用吃的诱惑,有时则是假借帮助她干活,具体时间和细节她也说不特别清楚,有时只能问她当时穿什么衣服,是棉衣还是短裤,由此确定大体的案发时间。因为时间持续很长,所以对汪某以前的精神状况也要做精神鉴定,这就需要找她的病历和服用的药物。可是,汪某的儿子嫌丢人,不愿意配合。张欣欣多次耐心劝说,告诉他若不将秦某绳之以法,他今后还会欺负汪某,最后终于说服了被害人的儿子。
最终,法庭根据张欣欣调查提供的翔实有力的证据,判处秦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假烟案中的细节问题
2011年12月10日,黄某等四个人因组织并雇人生产假烟,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搜缴假红云、红河、红梅等卷烟1万多条,更发现了许多还没有包装的白皮烟及60多千克的烟丝。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后,共涉及20余名犯罪嫌疑人。张欣欣接办此案。
案件事实相对清楚,其中一名组织者及所有参与生产的工人都是现场抓获的,另外几名组织者则是后期被抓获归案。然而,张欣欣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细心的她却发现其中一名嫌疑人出生日期有疑问。此人名叫赵青,是被雇的一名生产工人。人口信息表记录他出生于1996年11月9日。案发被抓时是2011年12月10日,他已年满16岁。依照法律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人员,年满16周岁才可追究刑事责任。张欣欣在核对出生日期时,赵青供述其出生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初九。而这一时间与人口信息表完全一致,张欣欣知道,一般生活在乡镇的人们说阴历日期时才用“初几”,说阳历时则说“几号”。如果嫌疑人供述的出生日期为阴历的话,阴历阳历一般相差1个月左右,真正的出生日期就与人口信息表不一样了。如此,赵青人口信息表上登记的出生时间到底是阴历还是阳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直接关系到是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张欣欣于是直接找到赵青,问他生日是阴历还是阳历,赵青回答是阴历。
可是,要证明赵青的确切出生日却十分困难。张欣欣当时要来赵青父母的电话号码,向他的父母询问。可是,他家孩子多,父母亲也记不清赵青的具体出生日期了,只记得孩子是阴历11月初几出生的,也没有任何书证。张欣欣向领导汇报后就跟办案民警一道去赵青的河南老家调查。到那里一问,孩子是在家接生的,没有出生证明;找到接生婆,接生婆也记不清了。于是他们又找到村长和赵青的多名同学,终于取到了比较可信的证人证言,证明当地人说生日时习惯上都是阴历;另外有一个同学与赵青由同一接生婆接生,他知道自己是农历1996年11月末出生的,而大家包括那个接生婆都记得,这个同学比赵青大半个多月。最后又找到户籍部门,也证明当年户籍记载的大部分为阴历生日。综合上述证据,能证明赵青的出生日期是1996年12月19日,案发时未满16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同案中还有一名嫌疑人,是一名中年妇女,跟老公来到天津,在那家造假工厂里干活。张欣欣得知她只负责给工人做饭、洗衣服,并没有直接参与生产,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张欣欣逐个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个妇女具体做什么”、“在车间里出现过吗”……结果他们的供述一致,说这个中年妇女没进过车间,只是在他们的住地洗衣做饭,这样就证明中年妇女没有参与犯罪。最后张欣欣根据案件事实和全案证据,认为这名妇女没有参与作案,不构成犯罪,没有对她提起公诉。
亲家之间的伤害案
2010年冬天,张欣欣受理了一起“婆婆”洪某、“丈母娘”齐某互相伤害对方的案件。这两起案件看起来简单,但处理起来非常困难。洪某的二儿子娶齐某的女儿为妻,婆媳关系紧张。案发当天,洪某与老伴儿下地干农活时,未打招呼便拿走了二儿媳的草拉子(扒荒草用的农具)。二儿媳知道后赶到地里抢了回来,婆媳两人当场争吵起来,还相互进行了拉扯。齐某知道后,觉得女儿吃了亏,拿着块砖头就赶了过去,从背后拍向洪某的后背,致洪某肋骨骨折。洪某也出手击打齐某,致齐某左臂骨折。由此形成相互伤害案件。
报警后,既是被害人又是嫌疑人的两名老太太都被取保候审。张欣欣将她们传来讯问情况,没说两句,两个老太太便在讯问室里又吵了起来。而面对张欣欣的讯问,齐某一味地说自己的理,跟她谈法律、讲道理,说什么也没有用,只是说“我也没上过学,我什么也不懂”。洪某也是如此,一直“哎哟哎哟”说伤口疼,问什么也不理,一直哭,哭到几近晕倒。
见此情形,张欣欣觉得没法再问,就让她们先回去了。之后,她去派出所和村委会了解情况,这才得知儿媳妇挺厉害,总欺负丈夫,婆婆因此不给他们看孩子,由此加深了婆媳的矛盾。洪某的二儿子本来就懦弱,夹在老娘和媳妇之间受尽了气,案件发生后,竟喝农药自杀了。
了解这些情况后,张欣欣觉得两个家庭都挺可悲的:就为了一些家庭琐事,一个家庭失去了儿子,一个家庭失去了女婿。张欣欣决定改变方式,单独将两位当事人找来,尽量拉近和她们的关系,弄清案情。她先找来婆婆洪某,像邻居拉家常似的和她谈心。老人果然不再闹了,倒出了肚子里的苦水。张欣欣听着,不断地安慰她说:“现在儿子没了,您得为孙子考虑啊!两个家庭不能再这样下去了。”最后才引到案子上来,顺利地核实了案件事实。第二天又把丈母娘齐某找来,也是以这种方式,和她聊,不断安慰,最后也做了笔录。通过这样耐心的工作,将事实基本捋清了。开庭时,张欣欣当庭把两个家庭的背景情况讲了一下,建议法庭对两位老人从轻量刑。整个审理过程中两个老太太都没有再闹,庭审进行得很顺利,最后法院对两人都判处了缓刑,两位老人接受了法院的判决。这起看似棘手的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查出诈骗案的明白账
2012年,张欣欣办理了一起比较疑难、复杂的合同诈骗案,嫌疑人徐某涉案诈骗1000多万。本案仅卷宗就有几十本,装了足足两大箱。张欣欣克服重重困难,一笔一笔查清了徐某的犯罪事实,圆满完成了公诉工作。
徐某是某公司老板,自称外地有个房地产项目,到武清找人借款,答应给翻倍的利息,当时有30多个人信以为真。徐某骗术老到,他平时开好车、穿名牌,带着被害人看项目楼盘、甚至还带被害人到北京参加高官子弟的聚会。被害人相信了徐某,分多次把钱打给他及其老婆、孩子等亲属的账户,累计达1000多万。最终,徐某并未兑现承诺,给他的钱全部泥牛入海,被害人无奈报警。而徐某并不必博娱乐,BBO娱乐,还说所有的诈骗款都是借款,都用于房地产开发了。张欣欣必须挨笔审查、甄别,因为如果钱真的用于房地产开发就不能算诈骗。经查,钱多数是通过银行转账,而每个银行给出的证据形式都不一样,整理起来非常困难。张欣欣列了一个表,每笔钱的来龙去脉一一记录在上面。
在接受采访时,张欣欣说:“作为一名国家公诉人,身处执法办案第一线,承担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任。既然选择了这一行,就要全身心地付出,对工作热爱、细心、耐心,认真办案,严格要求自己,让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的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安宁和谐,人民才能更加幸福美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