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有着一个由3人组成的集体,他们把维护弱势群众的权益放在首位,采取多种方式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用实际行动守护着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这就是民行科。2012年以来,该科共办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214件,向上级院提请抗诉31件,发出各类检察建议44件,改判11件,办理督促履行职责类案件27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
开展“下访巡访”,让群众诉求有处说有人管
为解决群众申诉难的问题,民行科干警经常会深入各街镇、司法所,面对面了解基层百姓的民情民意与所盼所需,开展“一对一”或“心贴心”服务。通过“下访巡访”活动,畅通司法诉求和法律救济渠道,实现满足群众司法需求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有效对接。
今年24岁的张立明(化名)六年前受雇于王波(化名)跟车送货,2008年7月5日,王波无证驾驶小货车,沿京津塘高速公路行驶,因疲劳驾驶将车驶入道路右侧,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张立明受重伤。虽经抢救张立明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却因颈椎受伤造成高位截瘫,除头部以外全身无法动弹。后经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波赔偿张立明各项经济损失4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王波以各种借口进行推脱,张立明一直未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不得已张立明的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5月,案件转由宝坻区人民法院执行。后在区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案件执行和解协议:由王波给付赔偿款11万元,并于2012年10月20日前支付完毕。但王波四处躲藏并未按协议要求履行赔偿义务,致使张家举债为张立明治病,生活窘迫。2013年4月,区检察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与张立明结成帮扶对子。民行科的干警了解了张立明的情况,在第一时间便深入到张家为他们提供“一对一”法律服务。“我儿子治病还有一家人的吃喝都是靠他爸爸做零活挣点钱,要是再过两年,他爸干不动了,我儿子可咋活……”张母一提起儿子和家里的生活,总是泪流满面,长吁短叹。“要让群众的诉求有处说有人管,让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抱定这样的信念,民行科的三名干警,利用办案之余多次找区法院执行庭的法官进行沟通,协商该案处理办法。几经周折,最终使王波将张立明应得的赔偿款项11万元一次性全部交到了法院,也使这起历经六年的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打击虚假诉讼,护法维权彰显公平正义
打击虚假诉讼,仅仅依靠民事手段还远远不能达到震慑目的。在办案中,如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的,依法向侦查部门移送线索,并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只有给予虚假诉讼行为人以严厉的刑事处罚,才会对那些企图通过诉讼实现非法目的的人起到震慑作用。
2012年春节前几天,一个消瘦的中年男人来到民行科,粗糙的手掌从旧棉衣口袋中掏出几张纸递给检察干警,吞吞吐吐地说道:“同志,法院这张判决已经给我一年多了,可是到现在对方也没有给过一分钱。咋办呢?……眼瞅着快过年了,这……这家里实在是困难,我这也是没办法了。” 接着一连串的唉声叹气。干警们急忙让中年人坐下,递上一杯水,轻声说到:“您别着急,慢慢说。”中年人坐在椅子上,干警们才注意到,这个男人右侧裤管下面是空的。看见干警关切平和的举止,中年人似乎打消了自己的疑虑,他接着说到:“我因为一场车祸落下了残疾,一直也找不到工作,您几位检察官能不能帮我想想办法让他们把钱早点给我?”经过仔细询问,大家了解到:这个中年男人名叫郭军(化名),是个出租司机。一年多以前因为一场交通事故,导致右侧小腿截肢。肇事方张强(化名)系个体经营者,李东(化名)系张强雇佣的司机。事故当天,张、李二人驾货车去外地途中,李东驶入逆行车道,与郭军驾驶的出租车相撞,导致两车损坏,郭军受重伤。可就在郭军将张强、李东诉至法院的庭审过程中,张强提交了一份事前已将肇事车辆卖给李东的《车辆买卖协议》,证明肇事车辆与己无关。法院根据协议判决由李东对郭军进行赔偿,张强不承担赔偿责任。官司打赢后,车主李东却始终未进行赔付。听了案情介绍,干警们凭直觉感到这份车辆买卖协议值得怀疑,李东本人经济困难,长期租房居住,靠打工维持全家生计,购买货车需巨额资金,李东用什么钱买的车呢?送走郭军后,民行科干警迅速制定了调查方案。经过对原审卷宗的细致审查,干警们发现原审卷宗中只有这份买卖协议能证明车辆买卖情况,而对于车辆买卖的时间、地点、背景等问题一概没有涉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行科干警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取证,深入案发地附近寻找目击证人和相关线索,并将当日与张强、李东同行的王阳(化名)作为突破口。经过派出所民警、村干部、检察官三方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王阳讲述了张强、李东二人伪造协议的事实。原来,张强做生意多年,家底丰厚,而李东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张强认为如果由自己作为被告,郭军很可能索要高额赔偿款。为达到少赔偿甚至不赔偿的目的,张强便想出伪造证据,由李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办法,李东碍于张强的雇主身份没好意思拒绝。就这样在张强的指使下,李东执笔伪造了一份虚假的《车辆买卖协议》,致使原审法院根据该虚假协议,作出了由李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判决。民行科干警及时将张强、李东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将郭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诉案提请上级院抗诉,最终使郭军当庭拿到15万元的赔偿款,也让张强、李东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事后,郭军来到民行科,眼含热泪说道:“你们帮我解决了这么大的困难,我想说点感谢的话,可是我不知道该咋说,谢谢!谢谢你们……”
关注民生民利,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民行干警在关注个案公平的同时,还坚持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环境污染等犯罪摆在监督的突出位置,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进生态环境建设。通过与本院侦监、公诉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线索,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挽回不法侵害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今年,在下基层调研走访时,干警们了解到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将废铁废酸倾倒入高速公路旁土地或河流内,不仅对农用地和饮用水质量造成影响,还严重危害到周边百姓的身体健康,造成环境污染。由于此类型犯罪属新型犯罪,民行、公诉两部门干警第一时间召开了研讨会,商讨处理对策。在进行大量理论调研后,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将四名倾倒废酸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经区人民法院审判,四人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干警们向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建立流动网络、加强监控管理,同时建议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扶助弱势群体,视群众冷暖为己任
工作中,民行科干警打破传统监督模式,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民行检察监督权,同时注重创新方式方法,与其他行政部门配合,全方位、多角度为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在审查于静(化名)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时,干警们发现于静患有精神疾病,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没有考虑其精神状况,在法定代理人未到场、也未对患者今后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进行妥善安排的情况下就直接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离婚,明显侵害了于静的合法权益。因为于静没有关于诉讼行为能力方面的证据,法院拒绝接受其再审申请。因为案件不在审判程序,法院也不接受其诉讼行为能力的鉴定申请,而专门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有不接受个人申请的规定。种种限制使当事人陷入求助无门的境地。为使于静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民行科主动委托天津市安定司法鉴定中心对于静有无精神疾病及民事诉讼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于静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区法院接到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判令对方给付于静医疗费及生活费5万元。案件尘埃落定后,干警们还与区残联、户籍所在镇政府进行了沟通,帮助于静申办了残疾证和最低生活保障,彻底为于静解决了今后的医疗和生活难题。
老张从事空调安装工作(无高空特种作业资质),长期在某家电公司门口等候该公司分配工作。该公司明知老张没有作业资质,仍将安装工作分配给老张并按件发放工资。2011年4月10日,老张在从事安装作业中,因未采取防护措施,从六楼坠落,致使身体多处被摔成重伤。老张家境困难,为给老张治病家人四处举债,筹措医疗费5万余元,但这些钱对于老张的病来说只是杯水车薪,老张仅住院13天就不得不出院,放弃了治疗,并由此导致终生残疾。治疗期间,家电公司分文未付,事后老张以雇员受害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以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驳回诉讼请求。老张走投无路,四处找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后来听律师介绍检察院可以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进行监督,所以老张找到了民行科。干警们翻阅卷宗,核实证据,查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等相关规章后认为,老张和家电公司应属承揽关系,定作人家电公司负有选任的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案经过抗诉,得到改判,家电公司一次性赔偿老张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拿到3万元赔偿金的老张非常激动,当天下午就送来了“维护正义、两袖清风”的大红锦旗,来表达自己对检察官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