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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老百姓维权的重要途径
时间:2014-1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举报贪官昏官,可以找检察院。批捕起诉,归检察院管。老百姓打民事官司遇到不公,检察院管不管?

  民事行政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与其他法律监督职能相比,老百姓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了解相对较少,对很多人来说是“新鲜事物”。

  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情况。老百姓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和检察机关打交道,检察机关如何依法维护老百姓在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在发布会上,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和副厅长吕洪涛就相关话题进行了现场解答。

  民事诉讼中出现什么情况可以找检察机关

  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民事诉讼中,老百姓该如何和检察机关打交道?

  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民事诉讼中出现什么情况可以找检察院?”吕洪涛回答说,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在面临三种情形时,可以找检察机关:一是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向法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或者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者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有明显错误的;二是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是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那么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找到检察院呢?吕洪涛补充说,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出;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向审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出。

  除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开展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还有哪些方式?吕洪涛对此回应说,根据有关规定,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来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二是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检察院控告、举报;三是检察院依职权发现。“实践中,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是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主要来源。”

  检察机关如何保证民事诉讼监督效果

  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老百姓不仅关注是否进行了监督,而且更加关注如何保证监督效果。

  有记者问:“对法官违法行为提出监督意见后,检察机关下一步措施是什么,处理情况是怎样的?”吕洪涛介绍说,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如果发现法官在审判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后,如果法院拒绝纠正或者不予回复,提出监督意见的检察院可以根据“两高”联合印发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及“两高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通过上一级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意见,由上级法院监督纠正下级法院的违法行为。如果法官拒绝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职务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纠正意见,法院是否都纠正了?郑新俭就此介绍了总体情况。他表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法院基本都能认真进行审查,依法予以纠正。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抗诉案件改变率为76.1%;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为66.9%。对民事审判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检察建议采纳率为84%;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检察建议采纳率达到92.3%。“从这些数字来看,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监督纠正了一大批法院的错误裁判和违法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郑新俭表示,为了保证案件的监督效果,检察院严把监督案件质量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同时,在工作中注重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协调,强化监督成效。

  检察机关怎么应对民事诉讼监督新情况

  修改后民诉法实施后,民事诉讼监督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检察机关对此将如何应对?

  相较于其他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开展时间较短,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业务。有记者问:“对法院执行监督发现比较常见的问题是什么?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这些问题?”吕洪涛说,就目前的监督情况看,违法情形几乎覆盖民事执行活动的各个环节,问题主要集中在财产的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等执行实施环节以及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环节。如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控制措施(超标的查封等),违法采取评估、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措施,违法分配、发还执行款物,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等等。

  吕洪涛表示,经过调研分析,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执行活动本身的复杂性。执行程序是各方当事人利益冲突最直接、最集中的环节,实体与程序交织,法律关系繁杂,利益冲突激烈。当事人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难免会采取各种手段,有些会影响执行法官的执法。二是执行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这是执行活动中问题多发的客观原因之一。比如关于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问题,仅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零散规定,难以满足实践需要。三是执行队伍素质方面的原因。执行法官的整体素质是好的,但是客观来说,执行队伍还存在一些问题。四是缺乏有效监督。长期以来,对执行活动缺乏有效监督,导致执行权被滥用,出现了“执行乱”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执行活动关注度的提高以及司法公开的推进,对执行活动的外部监督有所加强。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有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上应该说还有更大的空间。”吕洪涛说。

  目前,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恶意串通等案件时有发生。有记者问,对于这些案件检察机关有何监督举措?吕洪涛表示,近年来,在民事诉讼领域,由于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一些虚假诉讼案件还存在法官与当事人相互勾结,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现象。

  “虚假诉讼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长期以来一直是检察机关高度关注并加强监督的重点。”吕洪涛说,检察机关对发现的虚假诉讼案件,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查处和移送犯罪线索等监督方式实行监督,不断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还联合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了打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修改后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裁判的监督以二审抗诉为主。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应该如何作为才能确保“有饭吃、吃饱饭”?郑新俭回答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应当先行上诉,如果怠于或规避行使上诉权而转向检察机关启动监督权,不仅耗费有限、宝贵的司法资源,使两审终审制失去应有的作用,而且也有违民事诉讼规律。因此,最高检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把监督重点放在对二审生效裁判的监督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一办案结构的调整使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对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有所减少。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工作将主要由基层检察院承担。”郑新俭表示,面临着新形势和新任务,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应当按照最高检的统一部署,及时调整工作重心,把监督重点放在对同级法院的违法调解监督、违法行为监督、一审终审案件的审判活动监督和执行监督等工作上来。同时,还要积极探索和审慎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重点有哪些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民事行政诉讼程序、诉讼结果、执行活动全面监督。近年来,检察机关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重点放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上,取得了良好成效。

  有记者问:“民行检察的监督重点有哪些,对于民生领域、国有资产流失等社会关注点有何举措?”郑新俭表示,检察院在坚持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全面监督的基础上,不断强化大局意识和宗旨意识,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重点放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上。实践中,检察机关着力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围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案件,有关单位和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通过督促履行职责、督促起诉等方式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二是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儿童、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坚决监督纠正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效裁判,加强对涉及土地承包经营、农村金融服务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案件的监督;三是围绕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对金融、票据、证券、期货等领域民事行政裁判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