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任务,进一步明确逮捕措施的适用条件,近期天津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适用逮捕措施的若干意见》。
该文件主要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逮捕条件进行了细化,包括规定了一般逮捕所包含的“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五种社会危险性条件所包含的具体情形;迳行逮捕中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曾经故意犯罪、身份不明等三种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证明方法等相关内容。文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综合审查方法,规定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适用逮捕条件的证明机制和双向说理机制。
该文件对于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严格准确适用逮捕措施,统一执法标准,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