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这一概括即是十八大政治路线的延续和深化,也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了更细致、更具体的路线图。美丽天津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行、各业、各团体全体公民的共同协作来实现,建设者有建设者的行为规范,管理者有管理者的职责分工,监督者有监督者的分内之事,只有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才会建设成“春有鲜花夏有风,秋有明月冬有雪”的宜人环境。作为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在制度中的法律监督作用,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从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及“公益诉讼”三项工作入手,为美丽天津建设发挥杠杆作用。
一、加大对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犯罪行为的检察力度,筑牢环境安全的关口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做出了明确规定,理清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职能将由传统的许可审批职能向市场监管职能转移。行政执法方式将由静态的审核向动态的监督转变,这不仅加大了行政监督部门的责任,也对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以药品食品安全为例,药品食品生产是我市工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与否不仅影响到环境问题,也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这一领域由三个环节构成,生产环节、流通环节、消费环节。在这三个环节的流转过程中,政府执法部门的监管作用是保障药品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药品食品监督部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商品检疫,工商管理等各行政执法部门如果各司其职,监管到位,生产和流通中的环境污染和假冒伪劣产品就会受到有效遏制,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就会得以保障,我们需要的美丽舒心的生活环境就会得以实现。如果不作为,乃至监管失职,生产和生活中环境就会遭到破坏,假冒伪劣产品就会猖獗,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就会受到威胁,美丽天津建设就会受到威胁。
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定位决定了它不能直接对生产流通环节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监督,但对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行政监管者的监督是其份内职责。刑法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管辖案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如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这些罪名,一旦成为现实的犯罪行为,小则导致环境污染,大则诱发大面积的疫情爆发,从而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而这些罪名涉及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行政监管部门的干部。因此,如何实现在追究监管者由于不作为而导致的失职渎职行为的同时,充分调动监管者履行职责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就成为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投身美丽天津建设第一条主线。
二、强化对执法部门“乱作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环境安全监督的肌体
三中全会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要“施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方针,不仅揭示了生态环境污染的根源,也为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发生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贪污受贿行为确定了方向。在查处失职渎职犯罪案件中,其背后往往都伴随着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个别掌握公权力的团体或个人,为了小团体,乃至一己私利,一旦收受了生产环节或流通环节不法经营者的钱财,就会置国家法律与人民利益于不顾,不作为,乃至乱作为,从而导致重大生产、流通领域的事故,不仅给社会带来消极影响,也会导致环境的局部破坏。近几年,这种因行政监管部门个别人员贪赃枉法乱作为而引发的环境事故屡见不鲜,问题的发生,与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与社会发展需要相脱节有直接关系。因此,在强化反渎职侵权检察职能的同时,及时跟进反贪污腐败案件的侦查,强化法律监督的震慑力量,通过查处环境监管部门的职务犯罪,促进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优化,发挥检察机关为美丽天津建设保驾护航的积极效应,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就成为落实美丽天津建设的第二条主线。
三、探索“公益诉讼”的实现方式,疏通环境安全监督法治平台
人与环境是统一的整体,人们都向往绿水青山,也希冀富裕生活,实现绿水青山与富裕生活的和谐统一,就是美丽天津建设的应有之意。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有许多破坏环境的行为是与发生在行政监管过程中个别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相关联,也有许多环境恶果的产生是难以找到“凶手”的,而且,不仅找不到破坏环境的“凶手”,即便是受害者也无法得到及时救济,最典型的就是环境资源损害案件,此类案件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很难恢复,危害性较大。虽然《环境保护法》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处理方法有明文规定,但收效甚微。当类似环境污染案件发生后,当公共利益受损时,谁来为捍卫公共利益而进行“公益诉讼”,成为一个急需明确的问题,这也就成为检察机关落实美丽天津建设第三条主线。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修正案,虽然没有对公益诉讼的承担机关作出明确规定,但也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探索提供了法律依据。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保护国家及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当有严重侵害我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时,检察机关理应履行法定职责,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适当的方式主动介入,成为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美丽天津建设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惠民利民,造福子孙的伟大工程,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在天津市委的领导之下,经过各行各业,全体市民的共同努力,一个碧水蓝天,鸟语花香,人寿年丰的美丽天津必将会呈现在我们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