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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更新日期:2018-03-30

福建省新型功能性纺织纤维及材料重点实验室

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重点实验室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实验室应明确一名专、兼职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条 实验室应制订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并严格予以遵守,使用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四条 实验室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送修,以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需拆改,应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确需外借时,必须办理外借手续。

第七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实验室可承担校外代开实验、测试、加工等任务,所得经济利益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全部责任,未经管理人员允许,任何人不能自行使用、移动、调换或借出仪器设备。

第九条 对公用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工作人员统一调配,各实验室要使用公用仪器,应事先登记,对公用的仪器设备,全体人员需爱护,珍惜使用。各实验室使用公用仪器实行收费登记,年终结算。

第十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必博娱乐,BBO娱乐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及配套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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