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在该院党组的领导下,开拓进取,创新工作。
2013年1月,在全市检察系统率先制定并实施了《社区矫正期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移交细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部两院颁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之文件规定,社区矫正期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由所属司法局移交公安部门负责,但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移交细则,而在实际日常工作中遇到此类问题会造成工作交接流程不顺畅及对相关人员漏管、脱管等问题。因此该院监所检察科加强移交工作的顺利实施,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期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移交细则》。
2013年5月和平区检察院在全市检察系统率先制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出现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书面通知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实施方案》。该院监所检察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提出制定的《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通过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报送,避免了超期羁押等问题的发生,对该院监所科在监所检察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确保了和平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按照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顺利完成。
2014年1月在全市检察系统成立首家驻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中心检察室,将事后监督变为同步监督,强化了法律监督的效果 。驻检室由本院监所检察部门派员常驻并负责日常工作,代表该院履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工作启动后,将主要负责包括监督所在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社区矫正各部门之间联系和协调,监督社区健全矫正组织、帮教组织,建立监管矫正档案,完善相关措施等在内的八项职责。作为派驻社区矫正一线的监督机构,驻检室将与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中心相互配合,取长补短,在有效利用现有人力、物力、条件情况下依法合理的开展监督,进而增强监督的效果,促进社区矫正依法开展。
2014年3月该院监所检察科积极探索创新,在天津市首先建立驻看守所检察室对看守所安排律师依法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法律监督的制度。制定并实施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反馈表》,对律师反映的情况及时处理,构建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督体系。使律师合法会见权利在监所检察监督环节中获得充分保障,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2015年年初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全市检察系统首先制定《关于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完善建立财产刑执行信息通报机制、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方式、降低财产刑空判率、提高财产刑执行到位率等问题,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财产刑执行活动依法进行。
2015年8月为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和平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创新管理方式,积极研发电子辅助监管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全天候监管。在我市率先实施“电子手环”佩戴,为实时、有效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控提供了基础信息,降低了监管难度,加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效率和监管精确度,对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起到积极作用,进一步提升了和平区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在十三·五期间,和平区检察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讲话精神,加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崇尚创新、注重协调。
充分认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工作格局上实现由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全面转变。
继续积极开展创新工作,开拓思路,加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加强队伍建设,打造工作亮点。在十三·五期间,取得更大的成就。